——访中国农业科学院副研究员朱建国
 
      湿地是地球上三大生态系统之一,无论在维系区域生态安全、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和维护生物遗传多样性方面,还是在保护珍稀濒危物种、抵御自然灾害和提供丰富生物物产方面,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特殊作用。
      中国农业科学院副研究员朱建国在接受《中国绿色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美丽中国,我国作为湿地大国,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直接关系到这一战略构想能否顺利实现”。
      自我国1992年正式加入《湿地公约》的20多年来,湿地保护面积逐步扩大,湿地保护事业取得明显成效。尽管如此,部分湿地保护工作依然缺少依据,亟须建立完善的全国性湿地保护制度。朱建国认为,国家林业局专门制定发布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正当其时,特别是《规定》中有几大亮点值得关注:
      明确了“湿地”法律概念的定义范围。我国现行立法尚未明确“湿地”法律概念的现状,以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土地、水及生物资源的基本要求。《规定》从湿地自然生态功能和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护角度出发,将“湿地”概念的外延定义在沼泽、湖泊、河流、滨海等“自然湿地”,以及适宜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的“人工湿地”。如此一来,更有利于协调湿地保护与其合理利用之间的和谐关系。
      明确了湿地保护工作职责。国家林业局在全国湿地保护工作中具有“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能,在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中具有“组织、协调”的职能。从而,正式明确了国务院赋予国家林业局在全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领域的行政事权范围。
      明确了湿地保护体系的主体构架。明确了有关国际重要湿地、国家或地方重要湿地、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国家湿地公园等湿地保护体系设立(划定、建立)的条件或程序,以及相应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湿地自然保护体系的主体框架。其中,特别是针对国际重要湿地的保护管理,提出了建立湿地生态预警机制、退化湿地限期恢复的制度要求;针对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管理,明确了湿地公园的性质定位、建设条件、申请及验收程序,以及湿地公园的后期管理要求,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奠定了相应的制度基础。此外,针对重要湿地的划分方法、国家重要湿地划分标准的制定,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提出了占地补偿和生态补水基本要求。针对目前工程建设乱占湿地,导致湿地消失或生态破坏的现象,提出了工程建设应少占或不占湿地,占用湿地应当依法办理手续,并对被占用湿地给予适当生态补偿,或对临时占用的湿地进行生态恢复的要求;针对湿地对水的依赖以及部分区域湿地因缺水而出现严重退化甚至消失的情况,提出了地方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建立湿地生态补水协调机制,以保障湿地生态用水需求。
      明确了湿地区域禁止开展的活动类型。针对目前我国湿地利用中仍然较多存在对湿地资源或其生态功能容易造成严重破坏的情况,如开(围)垦湿地、非法放牧或捕捞、擅自改变湿地用途、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引入外来有害物种等行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这对依法保护湿地、规范湿地利用行为,提供了依据。
      “《规定》的出台,不仅对我国湿地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一定保障作用,特别是对推进我国湿地保护法律制度建设进程,以及湿地保护管理法律机制、制度基本构架的确立奠定了基础。”朱建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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