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结束。截至当晚11时30分,公众提交意见数已达6000余条。专家提出,鉴于目前对于该法的修改草案仍存诸多争议,建议立法机关再进行一轮公众意见征集。

2015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并于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月29日期间公开征求意见。在此期间,“首都爱护动物协会”与“自然之友”两家公益组织在京主办了研讨会,专家们围绕草案中有关使用“利用”一词进行表述的条款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法晚记者梳理发现,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利用”一词共出现了25次,除第五章附则外,其他四章均有使用。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莽萍教授提出,尽管草案首次明确了为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立法。可是,总则第一条也规定了“规范野生动物资源利用”。

“这表明草案仍然视野生动物为资源,并承认现有的野生动物利用,只是要规范。”莽萍说,总则部分的若干条款都规定了对野生动物的利用,却没有对利用的目的加以限定,这样的主旨可以说为法律其他条款展开利用野生动物打下了基础。

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副研究员解焱认为,《野生动物保护法》不应有任何鼓励利用的倾向,而“合理利用的方针”将刺激野生动物利用。同时,她认为草案中的一些内容表述,让很多学者觉得它更像是一份“负面清单”。

比如,草案第二章第十一条中指出,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普通人看完可能觉得要保护的是所有野生动物,但按照草案表述,这其实是一个非常狭小的范围。”解焱表示,如果禁止的仅仅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狩猎,那是否意味着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狩猎是开放的?这些内容值得人们警惕。

公益组织“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认为,修订草案应着眼于杜绝少数消费者和某些行业通过大量捕猎,“吃、用、养”野生动物的陋习,扩大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明令禁止为商业或“利用”目的捕猎任何种类的野生动物,包括目前尚未列入保护范围的物种;禁绝任何种类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进入市场。

修法建议增加信息公开条款回避“野生动物资源”说法

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委员周海翔建议,在草案立法目的中回避野生动物资源的说法,同时,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给出法律对野生动物、受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所涉及其他用词的定义,更全面地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的环境。

动物保护公益组织还提出,基于多年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和研究,为鼓励公众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以下公益诉讼条款:“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的社会组织,可以对侵害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建议修订草案增加信息公开条款,要求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评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的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其他观点“动物展演”入法是一种倒退

中国绿发会濒危物种基金秘书长胡春梅提出,野生动物的公众展演被意外地首次写进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的第26条,这无疑是一种倒退。

“早在2010年住建部就叫停了在城市动物园里所有的动物展演,林业局和农业部也均叫停虐待性的动物展演。这些都表明了动物展演并不符合动物保护需要和时代发展的要求。”胡春梅说,如果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中出现“展演”的相关规定,恐将为表演、食用、药用野生动物确定法律地位,这无疑让人倍感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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