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毅等7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渑池县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此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该院审理的首例“套路贷”涉恶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2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毅、聂某星与张某相互勾结,张某毅、聂某星授意张某在微信、QQ群中投放虚假宣传广告联系客户,并诱使客户到渑池县填写虚假住房、工作信息办理车辆免抵押贷款。张某毅、聂某星、徐某、刘某、李某昌、闫某奇在渑池某商务酒店、渑池县城关镇某小区2期#号楼#单元3#房间、新安县人民检察院旁某科技门市等地作为临时办公地点,由徐某出资,张某毅负责与受害人接头,聂某星、刘某、李某昌、闫某奇进行贷款操作。该6人明知客户提供虚假住房、工作信息办理贷款,故意不审核并与其签订合同,将GPS安装费、利息、服务费扣除后向客户发放贷款,造成合同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张某毅等人谎称给客户安装GPS单独将车辆开出后藏匿,后张某毅、聂某星、刘某、李某昌、闫某奇称客户填写虚假住房、工作信息,恶意制造客户违约,并以将车辆暂扣、卖掉抵债对受害人进行威胁,实施敲诈勒索,致使多名受害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事后该七人将赃款分肥。

      上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人为设置贷款发放范围,以不抵押车、不审核信息为诱饵诱骗他人填写虚假信息造成贷款违约,以安装GPS为借口抵押被害人车辆后用卖车要挟被害人赔偿违约金,在一个多月的时间内相互纠集、彼此呼应,逐渐形成了以张某毅、聂某星为首要分子,以张某、徐某、刘某、闫某奇、李某昌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多次敲诈勒索他人钱款,扰乱渑池县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展开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分别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案件定性和量刑情节提出了辩解和辩护意见。

      鉴于该案涉案人数较多,案情复杂,待合议庭评议后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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