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要落到实处 

 

◆朱玫

(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办公室)

       高规格的通报,对各级党委政府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首先,生态文明建设必须要切实落实到行动中。通报对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表明了中央的态度,也促使地方各级政府一定要切实把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到具体行动中。与其坐等上级领导发现问题,不如主动作为。对照中央督察发现的各类生态环境问题,各地要做好自查自纠工作,不能抱残守缺。此外,“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在涉及国计民生的各项政策制定和执行中反映出来,让生态文明建设责任清单真正落实到相关党委和政府部门的职责中。

        其次,生态文明建设要切实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在这次祁连山生态环境事件中,从省到市到各有关部门层层失守,反映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强调的环保责任清单在一些地方并没有落实到位,这个问题值得深思。目前,不少地方都已明确了生态环境建设的责任清单,但是一些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在执行到位方面还有差距,这其中除了思想意识扭转、行动落实有个过程问题,更主要的还是要认真研究如何能从法律制度等层面做好保障。

       再次,生态文明建设要谨防两种倾向。一种是不作为,消极怠工;另一种是乱作为,不管青红皂白一刀切。以环保推动经济的转型升级为例,一方面,要根据环境需求、法律要求、企业表现、社会影响等实事求是确定关停企业目标;另一方面,相关部门要在执法和服务中做好衔接,要对并未病入膏肓的企业对症下药。依靠法律、市场和技术的力量推动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同步发展。
 

要以“两山论”指导地方发展  
 

◆周彦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环保局)

       自然生态资源乃国之宝藏,毁之以求一嗟之食,犹如窃国宝以换果腹渴飧。甘肃祁连山生态环境事件,就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求得一时一域经济发展的反面典型。

         长期以来,中西部一些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滞后,“寅吃卯粮”现象还比较多见。矛盾不容回避。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一些地方经济不发达,财税收支情况不理想,有的连“吃饭财政”都“缺口”;一些地方除了自然资源,没有新招发展经济,甚至还会纵容落后污染产业继续生产;更有一些领导干部,为了让“吃饭财政”在自己主政时期“待遇不降”,还鼓励扶持产能落后、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此类消耗自然资源、贻患子孙后代的行为,不但无法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反而会陷入恶性循环。这个状况不彻底改变,必将遭受大自然的报复。

         解决吃饭和民生问题,不能靠“寅吃卯粮”勉强维持,惟有变革发展方式,回归创新驱动发展的正道,才能走出一条康庄大道。当前,践行“两山论”已成为全党的共同意志,其中蕴含着丰富源动力和科学驱动力,已是新形势下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发展遵循。落后地区必须要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决心,立即“叫停”旧发展方式,要以“两山论”指导地方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只有尊重自然、爱护自然、保护自然,守住绿水青山,将科学理论同当地具体条件相结合,挖掘本地优势,才能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路子。
 

让官员对环境法律心生敬畏 
 

◆邢化峰

(安徽省亳州市环保局)

        目前,一些地方仍把GDP作为重要政绩考核标准,不顾生态和环境保护,并且一些地方领导盲目追求经济快速增长,导致对生态环境保护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发展起来不要。有鉴于此,笔者认为,要让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成为人们共同遵守的准则,当务之急就是要让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深入人心,加大依法治“官”的力度。如果不让官员对环境法律法规产生敬畏,类似的事件还会发生。

        首先,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要真正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状况的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使之成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导向和约束。进一步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出台《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要让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终身追究有更大震慑力。

         其次,营造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要清醒认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各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态度;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等理念,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决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

         再次,加大治官治吏力度。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法律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究。倒逼决策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真正把生态文明理念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倒逼执法监管部门履职尽责,及时制止和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倒逼各级人大、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追责使命,确保失职人员受到严惩。

“行为追责”与“后果追责”要结合  

 

        责任追究情形既包括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追责”,也包括违背中央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追责”。

◆张修玉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毋庸置疑,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或干扰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责任。从中办、国办通报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出发,笔者对今后强化环境问题责任追究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责任追究的实施要建立联动机制。即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与党政领导考核评价、干部选拔任用晋升等制度要有所联动,在明确党政同责的基本原则下,根据承担的不同责任实行不同追责情形下的差别责任追究。使环境保护部门、纪律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之间起到追责的协同效应和示范效果。而且,把追责落实到问责上,与党政领导干部升迁挂钩,也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针对性。

       二是“行为追责”与“后果追责”要相结合。责任追究情形既包括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后果追责”,也包括违背中央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追责”。由于生态环境损害一旦发生,往往还会造成严重的生态和经济、社会危害甚至政治影响。因此,要避免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发生,就必须防患于未然,不能局限于发生了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再进行追责。

        三是责任追究要抓住突出问题,设定追责情形。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树立底线思维,设定并严守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紧扣对生态环境负面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行为设定追责情形。鉴于生态环境损害具有成因复杂、表现多样等特点,建议责任追究的落地实施一定要抓住突出问题进行追责,可以起到警示与预警作用。

       四是责任追究的实施落地要与“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及干部离任审计”结合起来。要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尽快建立起生态环境资源审计制度,制定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的总体框架,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基础理论和核算方法的研究,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要探索领导干部任期内自然资源资产损益审计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造成重大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必须严肃追究责任。

         五是责任追究的实施一定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制定实施细则。包括对重大追责事件开展独立的科学评估、确定合理的追诉时空边界和进行全生命周期影响评价等。建立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力争环境损害追责在更加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进行。以环境健康安全等重大责任事件和风险为重点,制定具体执行程序和细则,开展地方制度探索。甚至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增加对资源环境绩效显著提高、绿色转型发展成绩突出的领导干部的鼓励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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